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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二十二章牛珍珍诉李光然案一审与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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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九月五日上午,牛珍珍诉李光然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临海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为人要讲良心,如果不是我们家的光然为你打120急救电话,你的女儿早就没命了,你上哪里有机会来告我们?现在你女儿的命保住了,反而告我们……”李老四怒气冲冲地责问牛三见。

  因为李光然毕竟是个孩子,所以李老四没让儿子李光然到庭。

  “谁不要良心?李老四,你不要血口喷人好不好?我的女儿虽然保住了命,但是现在残疾了!你们家的孩子要是没撞人,能为我们贴上三万块钱的医疗费吗?你有那么好心吗?你现在撞人还不承认,你才不要良心呢。”还没等李老四把话说完,牛三见就抢过了话头。

  “不要争吵了,下面开庭。”独任审判员郭亚萍敲响了开庭的法槌:“请原告发表起诉意见。”

  “……因被告李光然将原告刘珍珍撞伤致残,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故此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我方各项损失二十八万元。”牛珍珍也没有到庭,她聘请的王大发律师宣读了起诉状。

  “原告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时是凌晨四点多钟。原告刘珍珍或者是自己摔倒致伤,或者是被另外的车辆撞伤。当时在路边已经处于昏迷状态。被告李光然出于好心将其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后来怕她一个女孩在医院里没人护理,就主动跟其到临海县人民医院,并且主动垫付了抢救费用三万元。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的伤是被告撞伤的。被告没有赔偿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李老四聘请的刘大权律师沉着答辩道。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否为被告所导致的,请原被告双方围绕这个争议焦点举证和辩论。下面请原告举证!”郭亚萍发出了庭审举证的指令。

  “原告向法庭举证第一份证据是临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索赔的依据。第二份证据是伤残鉴定报告一份,证明原告九级伤残的事实。”王大发说完将两份证据材料双手递到了审判席上。

  “该份《交通事故证明》不能够证明事故的责任,更不能证明原告的伤是被告导致的,不具有证明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与被告不具有关联性。”刘大权接过材料看了看质证道。

  “被告在现场时是否发现有其他车辆通过?”郭庭长问。

  “没有,但据我儿子李光然跟我说,当时现场有其他车辆通过的印痕。”李老四回答。

  “是否有相关证据向本庭提供?比如现场照片之类。”郭庭长又问。

  “开庭前,我们向法庭申请调取该案的交通事故卷宗。因为李光然打了110电话以后,交警到现场处置,拍了很多照片,照片里应该有涉及这方面的材料。”刘大权应道。

  “本庭依照刘律师的申请,已经调取了交通事故的卷宗材料,但没有发现有这样的照片。”郭亚萍将厚厚的一沓材料递给了刘大权:“刘律师,请你自己看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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