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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七章 讨价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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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夏稀土领导小组会议上,陈立东就治理鹿钢尾矿库事宜,向与会领导大声承诺:

“东华集团保证完成任务。”

说完后坐下来,打开话筒,字正腔圆地说道:

“感谢领导们给我发言的机会,参加今天的会,我也心情忐忑,战战兢兢。

不是心虚,而是担心未来动作太大,影响到各方面的利益。

刚才首长问到底行不行,我们东华集团保证,肯定行!

霍院长刚才说的“串级闭路工艺”,东华已经深入研究过,并与我们自己的科研团队进行更细化的可行分析,甚至相关设备已经着手设计制造。

这套工艺再融合东华的技术手段,一定能把鹿钢的尾矿吃干榨净。

至于顾虑,确实有,还不少。

第一,关于技术手段。

我们东华对尾矿处理采取的措施,不只是霍院长提出的工艺,还有东华的独有手段。东华舍得投入,将这些技术整合,更优化了流程,实现全自动分析检测、全流程精准控制。这是企业秘密,原谅我不能向各位详细阐述,而且这些技术是不会扩散给别人的。

第二,关于政策支持。

今天各位专家在座,其实许多内行人都清楚,处理这座尾矿库,不是缺技术,不外乎磁选、浮选,溶剂萃取,离子交换。

缺的是动力,缺的是利益。

如果收益远超付出,也轮不到我们东华来处理。

我们是民企,老百姓常讲‘无利不起早’,所以我们也需要获得相应的回报。

首先,东华需要尾矿库的土地权属。

也许经过20年,也许只用10年,尾矿库就能收拾干净。

尾矿处理完后,我们将在那里建工厂,建住宅,建公园,建市政设施。

请把这块土地的开发权划拨给我们,这是东华进场投资的首要条件。

其次,东华需要国开行的贷款。

我们希望获得10亿元的启动资金,可以用东华的固定资产做抵押,请鹿钢为我们担保,东华承诺贷款会全部投入到尾矿库的治理工作中,包括搬迁村庄、建设工厂、采购设备、开挖防渗沟以及后续的土壤治理和植被恢复。

第三,东华需要获得税收减免支持。

各位领导,我们做的是环保产业,是从尾矿、废渣、废气、废水中淘金,把污染源彻底清除,对这样的产业国家应该鼓励。

在发达国家,产废企业是要向回收企业付费的。

而东华是自己掏钱来帮助国家和国企收拾这个废料堆,理应获得国家层面的税收支持。

在税收方面,因为我们不属于开挖矿藏,因此请不要向我们征收矿产资源税。

同时,因为投资强度太大,收益率太低,收获期漫长,所以希望能给东华10年的税收减免,前5年全免,后5年减半。而且减免的基数,既有企业所得税,还要包括增值税。

之所以特别提出增值税的问题,是因为处理固危废,几乎是别人废弃的东西,我没有付款,对方没有开具发票。

当我们出售产品的时候,肯定要给我的客户开出发票。

所以,在固危废处理企业,往往只有销项票、没有进项票,这增值税怎么缴纳?按什么税率?请领导们深思。

第四,东华需要运输方面的支持。

我跟鲁总提过,东华将来要面向西北发展,需要水运码头和铁路编组站,希望得到审批核准。

以上是东华需要的政策支持。

我再汇报第三个问题,关于稀土储备的问题。

按照预计,每年精炼的稀土精矿会达到30到50万吨的量级,这些稀土精矿当然不会直接供应到市场,否则,就会让稀土真的变成土。

所以,东华最大的投入,可能不是生产,而是仓储。

我担心,如果由东华来建设仓库储存保管的话,我们早晚会被压垮。

我建议国家出手进行管控,凡是尾矿库能够提炼到的稀土精矿、稀土金属和合金,各相关加工企业都来鹿城采购,价格上确保低于市场价的10%,东华送货上门也行。

请各位放心,东华出品绝对精品。

我就说这么多,请各位领导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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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正。”

陈立东这番话,更是引爆了一个大雷。

与会众人,都是久经风雨、德高望重的人,在有首长参加的会议上,竟然跳出来一个乳臭未干之辈“大放厥词”!

有人想批评两句,却一时找不到理由,因为这小子说得头头是道。

可是当着首长,把会场变成菜市场,就这么直截了当张口要条件,真的好吗?

这时,首长开了口:“大家讨论一下吧。看看小陈提的要求,我们能不能兑现。

利益调整你不用担心,这是国家政策调整,我们不会让你们民营企业来背锅。

先说第一个,技术保密的问题。

你们计委表个态吧,不会有人逼着东华把技术交出来吧。”

裴松打开话筒说道:“这个没问题,如果有人干扰东华的正常经营,小陈可以找我,我给你撑腰。”

裴松的表态,对象是小陈,可实际上是说给其他人听的,大伙都明白。

首长说道:“好,希望今天的会议纪要里能把这条给写上。

土地的事情,蒙省怎么样?能办吧?”

蒙省计委的站出来,也拍了胸脯:

“那块地估计没人要。只是,作为工业用地还是建设用地,需要鹿城市的同志与东华具体协商。

还有,省里划拨土地,有指标和权限限制,几万亩土地指标,只能由国家层面审批。”

首长这时接了过去:“你们蒙省抓紧安排递申请,我跟你们一起跑这个指标的事情。

税收的问题呢?两家税务总局是什么意见?”

国税的领导先表态:“

首先,尾矿原矿已经缴纳过资源税,对尾矿再利用的,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不应再计征资源税。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出/台具体规定,给各地税务机关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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