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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妻妾。(国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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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列颠之主

  有几点想说的,可以的话请看完。

  .

  1.私生子与妻妾:

  “有合法妻子和妾的人:没有牧师给他圣体圣事,也不得为基督徒男子举行任何仪式,除非他转向悔改。

  如果他有一个妾,但没有合法的妻子。

  他应该按照他的想法去做;然而,他应该知道他应该有一个,无论是妃子,还是妻子。古英国忏悔室这表明十世纪之后,纳妾被基督教会严厉禁止了。”

  这是144章书友给我的本章说中所留。

  中世纪游戏,王国风云。

  在CK中,游戏机制体现,一位贵族族长,可以把他的“非婚生子”,合法化“合法私生子”。

  而合法私生子,也可享有“继承权利”。

  联想到书友的问题,我去翻找了下。

  但大多数资料都很喜欢用“亨利八世”举例,说西方一夫一妻制度。

  都铎王朝第二位国王

  当时的教会权力高涨,不许离婚,除非一方死亡,才可以再婚娶。

  他要离婚教会宗座不让,干脆宣布从“天主教”转为“新教”

  但即便这样国王也还是一夫一妻。

  所以西方严格遵守一夫一妻。

  但这样还是没解决我的疑惑,因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教会,教权可是天差地别。

  到底姬妾制度存在变化是怎么样的

  而教权跟王权当时对于姬妾制度的看法

  诸如很多人总会说教会不可以结婚生子,

  但这时期,英国仍然有X院存在,老鸨必须给教会,领主缴纳税金。同时对X女实行歧视和限制,禁止X女进教堂做礼拜。

  由于基督教认为同性恋反自然就是反上帝,所以在中世纪时期,同性恋大多被看成是最严重的罪行,并遭到严厉镇压。

  但在性禁欲的压制之下,却在现实的情况之下出现了反叛,纵欲的情况反而非常普遍。英国亨利八世时期,修道院出现了,“X娼、男童、男色”,

  有些修道士则公开娶妻、纳妾、生子。修女院也一样,经常有堕胎的事情发生,婴儿都被埋在墙里,所以有人说这简直是“上半身是圣母,下半身是X女”。

  这里的资料我又看到娶妻纳妾了。

  电视剧孤国春秋

  诸如很多人总会用“格里高利”破门绝罚法兰克王这段告诉我们,教权牛逼到皇帝都要跪,而不去考虑当时状况以及后续。

  且忍一时之气后,这位法王打败境内乱军,随后还大军上洛,夺了这鸟位,扶持他人当宗座。

  维京时期的冰岛跟爱尔兰还存在部份领民共同信仰基督跟北欧神的状态呢。

  各种后来教权高涨不能想像的事,这时代估计都有。

  这是黑暗时代的中早期,日耳曼人带着他们传统从欧洲登岛。

  带来他们的信仰,语言,法律等等。

  查着查着,我在初夜权的资料上,翻找到一个网上文献

  2.初夜

  奥格斯特·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

  这里提出封建政权诞生后,大多数自由人处境恶化。

  法兰克扫清了古代氏族,军队首领跟跟新兴贵族,替代了日耳曼氏族的会议主席

  大量的战争跟土地兼并,使许多人把财产归于领主或者宗教人士保护下,直至最后完全丧失自由

  奴隶制度开始蔓延。

  地主对家奴产生近乎无限支配权,

  “他有权强制18岁以上的任何男子和14岁以上的任何女子结婚。他可以为男人确定妻子,也可以为女人确定丈夫。同样的权利还适用于鳏夫和寡妇。

  作为他臣民的主子,他把自己视为可以支配使用女**仆的性权利的人,即掌有初夜权的人,这一点完全表明了地主的无限权利。他的代理人也拥有初夜权,

  前提是这位代理人不要人提供贡物,然而贡物的实质从其名称上可以看清,如护床费、处女税、衬衣金、围裙税、印花钱等等。”

  而在我继续看下去,归类于母权时代遗留之习俗。

  起初是新娘在新婚之夜对公社的男人们开放。但是,这一权利在实施过程中受到了限制,最后,它仅实用于部落首长和祭司。封建主又把这一权利接受了下来,他对自己领地的个人也掌有大权。只要他想,他就行使这种权利,“或者为了得到产品和金钱而放弃它”。

  这里提到了重点,为了得到某物可以放弃初夜权。

  雅克夫·格林的《判例集》第一卷第四十三页中看出:“宫廷的人说,人们要结婚必须招待一番管理财产的人和他的妻子。

  管理财产的人定会送给新郎一只煮羊的大锅,还有一车木料,以供结婚使用。他和他妻子赴宴时要带上1/4的烤猪。结婚仪式结束以后,新郎必须允许这位管理人与新娘同床,否则要以交出5先令4便士为代价。”

  这里我们可否判定为:这是一种宣扬地主权威,同时变相加征税金的方式

  并且这种初夜权,后来被归入纳税之中。

  11世纪末,马尔克姆三世在苏格兰宣布,废除初夜权,以纳税取而代之。

  可是在德国,上述情况还持续很长时期。

  1496年,士瓦本阿德贝格修道院曾记载道,对居住在伯尔特林的奴仆来说必须做到下述几点才可要求取消这一权利:新郎要送上一块盐;新娘要交出1镑7先令铜币或一只“足以使她坐在上面”的大盘子。

  在其他地方,为了赎买初夜权,新娘必须交纳“同她的臀部一样重,一样大的”奶酪或黄油。在有些地方,新娘必须交上一把安乐椅、“一把刚好能坐进去的,

  又提到

  据巴伐利亚首席大法官魏尔施描述,在巴伐利亚,直到18世纪还有赎买初夜权的义务。

  恩格斯还进一步提出,在威尔士和苏格兰人那里,初夜权一直维持到整个中世纪,只不过,在这里有氏族组织,所以初夜权的执行人不是地主或他的代理人,而是所有已婚男子的代表——族长,直至这一权利的废除。

  母庸置疑,初夜权不仅存在于中世纪,而且一直流传到近代,它在封建法典中起了一定作用。在波兰,贵族有欺凌任何令他喜爱的处女的权利,凡有人对此提出抱怨,贵族就让人打他100大板。

  直到今天,地主或他的随从都把牺牲处女的贞操看成理所当然的事,这种情况屡见不鲜,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它不仅发生在德国,而且还遍及东欧和东南欧,正如一些熟悉风土人情的专家所论断的那样。

  而我先前在其他本章说中,跟水友查找,又发现了其他作者的文献探考,这种制度,仅在部份地区,时代流行,并且不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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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东西,需要反复比对,才能做出更合理解释,以后我要是还继续梳理,我会重新整理一下。

  3.僧侣婚配

  接着说下僧侣的妻妾问题。

  地主残暴,各种疾病,交通不便,盗贼四起,失业率奇高,没法当兵的男人成为恶棍者。

  罗马城作为信仰之地,罗马灭亡时,遗留恶习给欧洲,只要在意大利,而大量前来朝圣学习的外国僧侣,又把神职人员恶习了,传到德国。

  几乎都由男性组成,并且随之堕落的神职人员们,为了满足欲望,开始……

  大量的僧尼修道院成为X院。

  由于法律管辖权无法进入其中,修道院中各种恶行发生,比如杀“鹰”

  当时的农人,还必须保护自己的妻子和女儿免受神职人员的诱惑或者胁迫。

  办法之一就是,不接待未纳妾的牧师。

  1414年在康斯坦丁举行一次长老会议,与会者当中就有1500多名流浪妇女,这一历史事实足以说明上面列举的情况。

  不过,这种种情况并非始于中世纪衰落时期,而是发生在很早以前,它们不断引起诉讼,成了制定法令的契机。因此,公元802年,查理大帝颁发一项命令,其中写到:“修道院必须严加管理,修女不准四处游荡,要对她们严密看守,不准她们相互发生争吵,引起不和。绝不允许她们不服从或反对长者或院内首脑。

  凡修道院决定的院规,她们必须完全遵守。不准卖淫,饮酒和贪婪,而要以任何方式正当地,有节制地生活。

  同时,不准一个男人进入修道院,除非在作弥撒的时候,作完弥撒,男人要立刻离院。

  公元869年颁布的一项命令中写道:“假如牧师身边有几个女人,或者让教徒或异教徒流血和违犯教规,就应该剥夺这些牧师的资格,因为他们比普通人更坏!”

  当时禁止牧师多妻这一事实表明,在9世纪就已流行多妻制。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未能禁止多妻制的泛滥。

  而到了后来,即到了12世纪和13世纪的爱情歌人时代,多妻制便不受人非难。比如,阿尔伯来希特·冯·约翰斯多尔夫在他的《爱情·春天》这本诗集里有一首诗歌是这样写的:

  有了一个妻子,还要娶第二个,

  是谁都不准做的事,不是吗?

  你说说,

  这话对不?

  十字军对当时的道德风范起了特别不良影响,数万名男人长年远离家乡,学会了当时西欧鲜为人知的东罗马帝国的习俗。

  ……

  查理大帝还曾将一名裸身X女拖到市场上,让人用鞭打她。

  他本人“最为信奉基督教”的国王和皇帝,一下子至少娶了6个老婆

  他的女儿们则公开效彷其父,她们绝不是一本正经的人。由于她们的生活举止,国王对她们有时感到不满,这些女儿们还偷偷地生了不少私生子。查理大帝的朋友和忠告者阿尔奎因提醒他的学生们,“在夜间要严防宫廷里戴着王冠的鸽子们”,他指的就是国王的女儿们。

  由官方公开建立起来的妓院受到官方的保护,这些维纳斯的女祭司们被允许享有种种特权,也正是这些官方机构对贫困的、被人遗弃的不幸女子处以最严厉、最残酷的处罚。

  对于因灰心失望,亲手杀死胎儿的杀婴者要被判最严酷的死刑,而对于毫无良心的诱惑者则无人追究。也许还要让他出席宣判无辜牺牲者死刑的法庭。诸如此类的事情至今仍未绝迹。

  妇女通X也要给予严厉制裁,至少要带枷示众,但是男人通奸却受到基督教仁慈外衣的保护……

  还有很多资料,就不列举。

  总结:

  1.欧洲有很多民族跟文化的历史,不只罗马或者后来的法兰克,也不止天主文化。

  并且存在同一时期,多种混杂变体。

  把欧洲分成五部份的话,东西南北中,会看到同一时期的不同风貌。

  2.初夜权在某些地区,可能以某种提高领主权威的状态而存在,主要为了多收钱,跟提高权威,而不是真要睡。

  3.早期教会可以娶妻生子,后来被禁

  4.教权不同时期受到各种压制,逐渐提高,盎格鲁老地盘上,则一直跟欧洲文化拉锯。

  5.黑暗时代早中期领主,多妾状态明显,生的孩子如果父亲给予他身份,估计可以享有部份继承权利,

  但是我找了一些电视剧看,也显少表达这点。

  我想看看有没有在“合法婚生子”还在的情况下,却由“合法私生子”继承主头衔的,不过没找到。

  所以本书我采取“私生子”可以被父亲合法化,提高出身,但是之后可以有两种选择,继承部份头衔出去闯,或者改姓出去闯,使用部份图徽继续闯。

  书友可以参照查理曼大大的例子。

  同时后来查找例子发现,英伦三岛不同地区领主,比如苏格兰,威尔士,还死硬抵抗明面上的一妻制,而把多妻或者多妾制给运行,直至13-15世纪,东欧这种情况也是普遍的。

  .

  我懂很少,经常学习。

  既然发在历史区,就发出来,希望书友看时,也知晓一些新东西。

  中世纪性文学,澡堂卫生文化,食宿,旅行等,我也做了一些笔记,发现跟大众流行的一些说法,都有很大出入,以后有机会细谈。

  昨天我没更新,但还是重新看了一下前面写的,发现前面过于松散,切换视角,经常给读者带来不适应感,慢慢改进。

  还有就是,查的资料太多了,并经常能看到正反两种意见,如果我有说错的地方,以后会重新更正。

  等下去准备码字,因为看资料看太久了,花了好几小时。

  国庆快乐,谢谢昨天晚上还有半夜给我投月票的几个小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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